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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9月,鄂尔多斯市森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、鄂尔多斯市旭和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民营企业,联合向媒体实名投书ju报材料。这份材料揭开了一场围绕3258万元银行债权展开的“暗.箱.操作”: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蒙银银行”)原董事长王某,被指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(下称“庆源公司”)、自然人郝某敏及其背后的那仁达利益集团相互勾结,通过“同日两次转让、零价款过户、隐瞒通知”等违规操作,将合法授信债权转移,不仅剥夺了六家民企的债务人权益,更涉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,扰乱区域金融市场秩序。
债权缘起与突变:从合规授信到强制执行的“急转弯”
时间回溯至2016年1月31日,这场纠纷的起点本是一笔合规的金融业务。彼时,上述六家民企与自然人杨某某(共有七方主体),分别与蒙银银行签订《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》。根据合同约定,蒙银银行向七方合计发放授信额度本金3258万元,且六家民企间形成互保关系,整个业务流程经企业确认“合规合法”,成为当时企业扩大经营的重要资金支撑。
转折发生在2020年4月至5月。毫无征兆地,蒙银银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,陆续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对七方主体提起强制执行申请。“我们当时完全懵了,之前没有收到任何催款预警,也没有协商的余地,直接就被申请强制执行,账户、资产面临查封,经营一下子陷入停滞。”其中一家涉事企业负责人在ju报材料中坦言。
这场突如其来的强制执行,不仅让企业陷入被动,更成为后续违规债权转让的“铺垫”。在企业忙于应对司法程序时,债权的“所有权”已悄然进入转移轨道。
关键日的两次“蹊跷转让”:零价款、提前付款与刻意隐瞒的闭环
ju报材料直指2020年6月30日这一关键节点。就在这一天,两场围绕同一笔债权的转让交易先后发生,其操作细节中的矛盾与刻意,暴露了利益输送的痕迹。
第一层转让:蒙银银行→庆源公司,实物支付却“遗忘”通知债务人
当日,蒙银银行与庆源公司签订《债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将七方主体3258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的债权(合计转让价款42618178.84 元)全部转让给庆源公司,支付方式明确为“庆源公司以实物资产支付”,支付期限为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(即2020年7月30日前)。
但核心问题在于,这场直接涉及债务人权益的转让,却被刻意?隐瞒了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,“债权人转让债权,未通知债务人的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”。六家民企表示,作为直接关联的债务人,他们的经营地址固定、联系方式畅通,蒙银银行完全知晓这些信息,却未通过邮寄、当面送达等任何直接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宜。“我们是后来通过其他渠道才知道债权被转让了,蒙银银行这种“绕过通知”的做法,就是为了不让我们提出异议,为后续操作扫清障碍。”
第二层转让:庆源公司→郝宏敏,“零价款” 背后的 “提前预谋”
就在与蒙银银行签订转让协议的同一天,庆源公司紧接着与郝某敏签订第二份《债权转让协议》,将刚受让的?42618178.84元债权,以“相同价款”转让给郝某敏。而协议中第四条的约定,彻底撕开了?“三方勾结” 的面纱:“鉴于甲方(庆源公司)依据《委托处置协议》受让了银行债权资产,且乙方(郝某敏)已经履行了《委托处置协议》项下的资产交付义务,故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资产时乙方无须支付转让价款”。
这意味着,在庆源公司从蒙银银行受让债权之前,郝某敏就已通过《委托处置协议》与庆源公司达成合意,甚至提前完成了“资产交付”。经六家民企核实,早在2020年6月16日、距离两份转让协议签订还有14天的时候,郝某敏及那仁达来利益集团,就已将两套位于鄂尔多斯市上岛国际二期的底商(由鄂尔多斯市金鼎亨/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,具体房间号为?16a、16b、17号楼1-111、1-211,折合价值1575万元)过户至蒙银银行名下,用作所谓的 “债权转让价款”。
“庆源公司根本不是真实的债权受让方,就是个壳。”ju报材料中直指,庆源公司作为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(AMC),其核心作用是 “借用资质”,帮助郝某敏规避合规审查;而蒙银银行原董事长王某对此全程知情,甚至主动配合,通过“同日转让、提前付款、隐瞒通知”的操作,将债权一步步转移到郝某敏手中,本质是“赤.luoluo的利益输送”。
值得注意的是,两次转让中,仅有庆源公司向郝某敏转让时采用?“登报公告”的方式通知债务人。6 家民企认为,这种方式看似合规,实则是“低效通知”的刻意选择。作为本地企业,他们日常并不依赖?“登报” 获取信息,蒙银银行与庆源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更直接的方式告知,却偏要选择 “让我们看不到” 的途径,目的就是剥夺他们对转让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权利,侵犯知情权与抗辩权。
多重违规实锤:触碰金融监管红线与加剧民企困境
六家民企的ju报并非空穴来风,其指控的违规行为,均能对应明确的金融监管规定与法律条款,形成?“违规事实铁证”。
违规一:庆源公司兜售AMC资质,蒙银银行配合开展“通道业务”
根据《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》(即“资管新规”),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兜售通道业务”。而庆源公司作为地方AMC,本应承担不良资产处置的合规职责,却将自身资质借给郝某敏,通过“先受让再零价款转让”的模式,帮助其绕过金融机构的合规审查,实质是违规开展通道业务,涉嫌收受非法利益。
更关键的是,蒙银银行对此完全知情却选择配合。ju报材料指出,蒙银银行明知庆源公司受让债权后立即转让给郝某敏,仍与其签订转让协议;明知郝某敏已提前通过过户底商支付“价款”,却刻意隐瞒这一关键事实,放任违规交易发生,违背了金融机构的监管义务与审慎经营原则。
违规二:未履行尽职调查与公开竞价,涉嫌国有资产流失
《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》明确要求,金融企业转让不良资产时,必须履行尽职调查、公开竞价等程序,核心目的是保障转让透明、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,防范国有资产流失。而蒙银银行作为国有参股金融机构,其转让债权的行为本应严格遵循该规定。
但在此次转让中,庆源公司从蒙银银行受让债权后,未进行任何尽职调查,也未通过公开招标、拍卖等合规方式转让,而是在同日直接“零价款”转让给郝宏敏;蒙银银行同样未要求庆源公司履行上述程序,任由债权以“暗箱操作”的方式转移。六家民企质疑:“如果通过公开竞价,这笔债权的价值或许能更高,而现在却通过‘零价款’转移,这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又是什么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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